回答1:
不合理,收集证据可以告他。
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注意的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可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里面(一)和(二)就间接规定了,员工在不能胜任当前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岗。当然这种调岗必须要有合理性,这种合理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前提是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企业必须对「不能胜任当前工作」拿出证据,如绩效指标、违纪行为等。
第二,前后岗位之间必须有一定的关联性,如果把一个程序员调到了行政部门,这显然是不能接受的。
如果证据不足只能自认倒霉了,一些企业为了开除员工,又怕赔偿,就选择调岗这种行为让员工自行退出。
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还有疑问请追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