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1: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1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找税率:1000008000×3=76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应纳税额=76000*10%-2520=5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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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1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找税率:1000008000×3=76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应纳税额=76000*10%-2520=5080(元)。